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5-00325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5-09-20 |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5〕155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 时 效 |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
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市建设局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环保局 2005年9月)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加快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及时间
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自2005年4月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市区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征收部门
市、县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为城市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市、县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县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全部自备水源用户名单、取水计划、月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市、县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县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排放量、排放的污水水质指标监测、污水排放方向等相关资料。
四、征收资金管理
市、县征收的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按征收额1%的比例,从所征收的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提取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工作。
五、征收措施
市、县环保和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者排放污水水量、水质及排向的监督检查。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向市、县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缴纳污水处理费,如果排放污水水质达到《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如果 排放污水水质超过《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的,须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或者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有关部门配合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追缴,并在治污资金、申报国家支持的治污项目资金和核准用水计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